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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事情人員辦理,不得以任何来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事情人員實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事情地點的秩序,不得風险别人的身體康健和生命平安,不得違反考試期間的疫情防控请求。
2、憑天津康健碼、通讯大數據行程卡、個人康健卡、規定時間内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準考證、有用身份證件和考試用條形碼,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管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康健監測和對随身物品等線上成人,進行的需要檢查。準考證正、背面均不得塗改或書寫,否則按違規處理。
3、2B鉛筆、玄色笔迹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闆、無封套橡皮等必须的考試用品,和消毒紙巾等防疫用品可帶入考場,手機、腕表、智妙手環等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4、入場後,對號入坐,将準考證、身份證、考試用條形碼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驗。接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的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内準确清晰填寫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和坐位號等信息,将考試用條形碼粘貼在指定的位置。凡漏填(塗)、錯填(塗)或書寫笔迹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笔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触及試題内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世界第一成人,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连结安靜。
5、開考旌旗燈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6、開考15分鐘後(小語種考試科目為開考前15分鐘後)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四周勾留或交談。
7、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内答題,寫在底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谜底一概無效。不得用規定之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記。
8、在考場内須连结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记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成心讓别人抄襲,不得傳抄谜底或交換試卷、答卷、底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試卷、答卷或底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即報告考試事情人員和監考員。
9、考試結束旌旗燈號發出後,當即停筆并遏制答題,将答題卡、試卷、底稿紙按順序分列整齊放在考桌上,期待監考員挨次收齊後,根據監考員指令挨次退出考場。
10、如不遵照考場規則,不平從考試事情人員辦理,有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诲法》《國家教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肯定的步伐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将記入國家教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做弊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令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查法令責任。
安檢須知
1.本須知所指的考試違規物品,是指影響考試公允和公道、影響考試正常組織實施、風险考生和考試事情人員生命平安和身體康健,和《考場規則》明白制止攜帶的物品,如手機、腕表、無線電做弊器材、考試内容相關质料等。考試期間,考點将為每個考場配備鐘表。
2.考生進入考場時,須主動共同事情人員完成安檢事情,不得妨礙考試事情人員實行事情職責。安檢事情将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全程錄像。
3.考生接管安檢前應主動采纳辦法,自行解除随身攜帶物品對檢查结中藥泡腳包,果的影響。
4.安檢過程中檢查出的考試違規物品,不得攜帶入場。疑似做弊器材或可用于實施做弊的物品,按考區请求進行處置。存在平安隐患的,将交由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處置。
5.對于利用輪椅、手杖、纏有繃帶或打有夾闆等的考生和申請殘疾便當的考生,監考員将在保證其平安的条件下,對其輪椅、手杖等器械進行安檢。
6.對于因身體特别缘由(如安裝有心髒起搏器、利用助聽器等)無法利用安檢設備進行檢查的,考生須事前向考區進行報備,出具醫療機構的證明,考點将放置專人進行檢查。
7.安檢過程中出現警報提醒的,考生應作出解釋說明并交出相應物品,然後監考員對其從新檢查,直至安檢及格後方可入場。
8.對于經反複安檢有可疑情景且無法說明缘由的,考點将放置兩名(含)以上與考生同性此外事情人員配合進行排查。
9.對于已經通過安檢并入場的考生,離開考場(如去衛生間)後,再次進入考場時監考員将按考務辦理規定從新進行安檢。
10.對于拒不共同安檢并對考點秩序造成影響,或對其他考生及考試事情人員人身平安構成威脅的考生,考點将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國家教诲考試違抽真空機,規處理辦法
(考生部門)????
1.考生不遵照考場紀律,不平從考試事情人員的放置與请求,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缔其該科目标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之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坐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旌旗燈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旌旗燈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记號或手勢的;
(5)在考場或教诲考試機構制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事情人員赞成在考試過程中私行離開考場的;
(7)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底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之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之外的处所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還没有構成做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允、公道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做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质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協助别人抄襲試題谜底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别人試卷、答卷或脅迫别人為本身抄襲供给便利的;
(4)攜帶具备發送或接管信息功效的設備的;
(5)由别人冒名取代參加考試的;
(6)成心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质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底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腕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谜底、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诲考試機構、考試事情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做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质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谜底类似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做弊現象的;
(4)考試事情人員協助實施做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去除肉瘊子,(5)其他應認定為做弊的行為。
4.考生及其别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事情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事情人員的辦理,若有以下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别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辦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1)成心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事情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事情人員實行辦理職責;
(3)威脅、凌辱、诽謗、誣陷或以其他方法陵犯考試事情人員、其他考生正當權益的行為;
(4)成心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辦理秩序的行為。
5.考生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由教诲行政部門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出格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夥做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利用相關設備接管信息實施做弊的;
(4)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质料,由别人取代或取代考生參加考試的。
6.考生以做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获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颁布發表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缔錄取資格或其學籍。
7.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教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地點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予以解职:
(1)取代考生或由别人取代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夥做弊的;
(3)為做弊組織者供给試題信息、谜底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做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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